中信銀行、南京銀行等多機構遭罰,背后涉及的經營者集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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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WEMONEY研究室
文|劉雙霞
反壟斷之火從互聯網燒到了金融業。
近日,“銀行業反壟斷第一案”的消息引發金融市場關注,事涉中信銀行和百度設合營企業百信銀行時“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遭罰。事實上,此前南京銀行就已收到過相關罰單。此外,中華聯合保險、銀泰投資等機構也因此被罰。
何為“經營者集中”?為何頻頻出現“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的案例?機構該如何應對?背后原因和影響值得探究。
01.多家機構遭罰
11月2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43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其中涉及阿里、騰訊、百度、美團等互聯網企業的多起股權并購案。

經查,這43起案件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評估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市場監管總局對涉案企業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在這其中,也涉及金融業案例。福建百度博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百度”)與中信銀行新設合營企業違反《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分別遭罰50萬元。
2015年11月,百度與中信銀行簽訂協議,共同設立合營企業百信銀行。交易完成后,百度和中信銀行分別持有合營企業30%、70%股權,共同控制合營企業。2017年9月5日,百信銀行設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于2021年8月12日,對百度和中信銀行新設合營企業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同樣情況的還有:中華聯合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云鑫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設立合營企業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被罰了50萬元;騰訊收購天津五八金服有限公司(簡稱“五八金服”)股權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也被處罰。五八金服成立于2017年,在中國天津市注冊成立,主要從事小額貸款業務,其中姚勁波占股65%,為最終控制人。
事實上,此前,蘇寧消費金融公司的股東蘇寧易購和南京銀行、杭銀消費金融公司的股東中國銀泰投資有限公司均因此被罰。
經營者集中,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相互合并,或者一個或多個個人或企業對其他企業全部或部分獲得控制,從而導致相互關系上的持久變遷的行為。
上述案例中,相關企業被罰均因“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經營者集中申報也被稱為反壟斷申報。經營者集中申報是政府為了防止相關交易對市場競爭產生負面影響的事前審查,取得監管機構的批準,是實施交易的前提條件。
針對上述罰單,中信銀行方面回應稱,前期已積極配合相關機構完成相關調查工作,按照要求提交了經營者集中補充申報相關文件和資料。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評估,設立百信銀行不對市場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目前,中信銀行和百信銀行各項經營管理工作正常。今后將加強經營者集中申報意識,持續加強合規管理。
02.此類違規為何頻現?
經營者集中有利也有弊。
清華大學法學院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張晨穎撰文指出,對于平臺企業而言,經營者集中是迅速擴大規模、增加市場力量的手段,也是重組資源的有效方式,有助于提高生產效率、實現規模效益和促進經濟與技術進步。但由于集中導致競爭主體減少,可能誘發單方效應或協同效應以致損害市場競爭,亦即由于市場失靈從而造成非效率的可能性,此時執法機構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需要限制經營自主權。
2020年12月1日起,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出臺的《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正式實施,根據該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反壟斷法第二十條所規定的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根據上述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這里的申報標準包括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的營業額等。
現實中,為何頻頻出現此類不依法申報的行為?
一位律師總結道,企業常常因缺乏對法律法規的了解、存在誤判等原因,未將經營者集中案件依法申報,常見誤判情形主要包括:營業額計算偏差,如收購多家目標公司目標公司營業額合并計算;控制權認定偏差,如實際中有些股權收購分步完成,取得的股權應合并計算;搶跑,一般是指雖然提出申報,但未在取得不予進一步審查或不予禁止決定前就已實施集中。如經營者集中申報材料被退回后直接實施等。
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進一步指出,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還有我國有經驗的競爭法領域的人才比較稀缺。一些企業在實施合并、轉讓股權和資產、開展商業合作的過程中,往往只重視商法意義上的審查,可能忽視了競爭法及競爭政策層面的審查,或者存在審查能力不足的情形。
03.監管力度持續加大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越來越重視為不同的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中國反壟斷執法年度報告(2020)》指出,近年來,互聯網巨頭憑借巨大資本力量,大量投資并購初創平臺和新興企業,互聯網巨頭“掐尖式并購”引發社會公眾關于扼殺競爭對手、阻礙創新的普遍擔憂。
2021年10月23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后,《反壟斷法(修正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反壟斷法》即將大修。
王德怡表示,隨著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斷推進,反壟斷領域的執法經驗不斷增長,各領域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均會有序深入。不論是金融領域,還是其他領域(如交通領域、音樂版權、學術數據庫、大數據、算法、互聯網等),學者們關于反壟斷方面的立法及執法,均提出很多建設性的建議。在新修訂的反壟斷法草案中,吸收了許多國際先進經驗,例如引進了避風港原則。
11月18日,國家反壟斷局正式掛牌,同時明確下一階段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監管的重點,民生、金融、科技、傳媒領域的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工作將被加強。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上述通報中也指出,隨著反壟斷執法的深入推進,企業經營者集中申報意識不斷提高,主動梳理和報告以前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并積極配合調查。本次公布的案件均為過去應當申報而未申報的交易,案件數量多、涉及企業廣泛、交易時間跨度較長。依法處理未依法申報案件,既能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競爭,維護反壟斷法權威,不斷優化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競爭環境;又能有效督促企業提升合規意識和能力,推動企業和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已在汽車業、知識產權領域、原料藥領域發布發反壟斷指南,反壟斷法出臺后,在更多細分領域可能會出臺相應的反壟斷指南。”王德怡進一步建議道,企業今后在處理類似情況時,將相關材料提交給專業的公平競爭第三方評估機構,那里集中了國內競爭法領域的專家,由他們出具基本評審意見。保守的做法是,盡可能按照申報標準的要求提交文件,取得批準后才實施下一步的集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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