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算法歧視、誤導銷售、砍頭息!銀保監會發布銀保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56條
-
收藏
0
出品|WEMONEY研究室
編輯|劉雙霞
5月19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管理辦法》的出臺,將有利于進一步充實和完善銀保監會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并重的監管體系,推動落實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保護主體責任,切實維護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合法權益。

《管理辦法》共8章,56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關于總體目標、機構范圍、責任義務、監管主體和工作原則的規定,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承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體責任,消費者有誠實守信的義務。
二是關于工作機制和管理要求,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建立健全消保審查、消費者適當性管理、第三方合作機構管理、內部消保考核等工作機制,指導銀行保險機構健全消保體制機制,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
三是規范機構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八項基本權利,包括從規范產品設計、營銷宣傳、銷售行為,禁止誤導銷售、捆綁搭售、不合理收費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從保護消費者金融資產安全、規范保險公司核保和理賠活動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從強化消費者教育宣傳、滿足特殊人群服務要求、規范營銷催收行為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受教育權和受尊重權;從收集、使用、傳輸消費者個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四是關于監督管理,對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銀行業協會、保險業協會的工作職責,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的監管措施和依法處罰,以及銀行保險機構報告義務等作出規定,明確對同類業務、同類主體統一標準、統一裁量,打擊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和行為。
五是明確適用范圍、解釋權和實施時間。
以下具體條款需重點關注:
第十二條 【個人信息保護機制】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分級授權審批和內部控制措施,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實施全流程分級分類管控。
第十三條 【合作機構管控機制】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合作機構名單管理機制,對涉及消費者權益的合作事項,設定合作機構準入和退出標準,并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監督管理。在合作協議中應明確雙方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責任和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合規與風險管理、服務連續性、服務價格管理、信息安全管控、糾紛解決機制、信息披露和應急處置等內容。
第十七條 【內部考核機制】銀行保險機構應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內部考核機制,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制度,對相關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工作進行評估和考核,強化考核結果在經營管理中的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應納入銀行保險機構綜合績效考核體系,權重占比原則上不低于總分值的5%。
第二十一條 【披露內容】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向消費者披露產品和服務的性質、利息、費用、主要風險、違約責任、免責條款、第三方合作機構參與事項及其他可能影響消費者重大決策的關鍵信息。貸款類產品應明示年化綜合息費成本。
第二十四條 【禁止駐點】銀行保險機構不得允許第三方合作機構進駐營業網點或自營互聯網平臺,并以銀行保險機構的名義向消費者推介或銷售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 【自主選擇權】銀行保險機構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保障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強制捆綁、搭售產品或服務;
(二)以融資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為前提,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提供服務、收取費用;
(三)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為消費者開通收費服務;
(四)利用業務便利,強制指定由消費者承擔費用的第三方合作機構為消費者提供服務;
(五)采用令人誤解的手段誘使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六)其他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公平定價】銀行保險機構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時,應保障產品及服務的風險收益匹配、定價合理、計量正確。
在提供相同產品和服務時,不得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或風險狀況的消費者實行算法歧視。
第二十七條 【公平交易權】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保障消費者公平交易權,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費者合法權利;
(二)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本機構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三)從貸款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
(四)信貸業務中提供服務收取的費用比例高于同一產品或服務利率水平的100%;
(五)在協議約定的產品和服務收費外,以向其他第三方支付咨詢費、傭金等名義變相向消費者額外收費;
(六)限制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
(七)其他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教育宣傳渠道】金融知識教育宣傳應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銷、推介行為替代金融知識普及與消費者教育。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多元化金融知識教育宣傳渠道,在官方網站、手機客戶端(App)、營業場所設立公益性金融知識普及和教育專區。
第四十五條 【互聯網平臺】銀行保險機構應督促和規范與其合作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有效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未經消費者授權同意,不得在不同平臺間傳遞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利用痕跡數據對消費者開展未經授權的營銷活動。
第四十九條 【監管措施】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視情節輕重依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監管談話;
(二)責令限期整改;
(三)下發風險提示函、監管意見書等;
(四)責令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內部問責;
(五)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
(六)視情將相關問題在行業范圍內發布,或者向社會公布;
(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職責范圍內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免責聲明:本網站所有文章僅作為資訊傳播使用,既不代表任何觀點導向,也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猜你喜歡
國務院定調金融“五篇大文章”發展:鼓勵納入金融機構經營戰略,“一把手”負總責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導意見》,提出相關意見。
WEMONEY研究室
共2588篇文章
追蹤數字金融發展動向,探索金融科技融合之道,解讀傳統金融機構轉型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