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貸”是個好生意嗎?首個罰單與“銀行網貸新規”關系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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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聯合貸”的擔憂與前景,近期各懷心事。
6月15日,某銀行廈門分行收到中國銀保監會廈門監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違規事實包括“與個別互聯網公司聯合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不符合監管要求”。
消息一出,有觀點認為,這是開始對“聯合貸”進行強監管,依據是《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或“銀行網貸新規”)、《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稱《通知》)中“聯合貸”的有關規定。
不過,也有消息傳出,這筆處罰主要是因為三點:一是放款無指定貸款用途;二是核心風險環節委托第三方(委托螞蟻風控);三是行內制度與實操執行不一致,部分聯合貸款的資金流向股市等。這三點也是監管一直以來多次強調的,并不涉及“聯合貸”監管中出資比例及區域限制的核心要點。
一時之間,資方銀行等金融機構紛紛打聽其中原委,以判斷監管風向,進而對“聯合貸”業務進行調整——是加大業務量還是保守應對?
筆者傾向于認為,此次監管發布的處罰,或許有給7月“銀行網貸新規“正式施行鋪路的可能,但不能完全歸因于“銀行網貸新規”。
“聯合貸”模式在迭代更新后,目前在平衡監管要求、風險控制與盈利能力方面已表現突出,成為一門多家共贏的好生意。而且在疫情影響等方多因素下,維持與提升信貸規模的重任,還需要“聯合貸”繼續發力。
因此當下而言,正確看待“聯合貸”業務,確有必要。
01
案例探究
“聯合貸”一般指銀行等金融機構與合作平臺共同發放貸款。作為金融科技時代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聯合貸受到了金融科技和商業銀行的廣泛青睞,業務規模急速擴張,問題也隨之顯現。
因此,《辦法》與《通知》對此項業務加強了要求:
一、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
二、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25%。
三、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余額的50%。
四、地方法人銀行不得跨區域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銀保監會其他規定條件的除外。
可見監管在調研業務中,摸清了“聯合貸”的形式與內涵,并在規則上進行了細化,以發揮金融機構與合作平臺,尤其是互聯網平臺各自的優勢,又意在防范潛在風險。
此處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所針對的事實,或許并非“聯合貸”的規定細則。
首先,這里監管提到的違法違規的事實,沒有點出“聯合貸”出資比例及區域限制等;
其次,事情發生在 “銀行網貸新規”和《通知》執行之前;
第三,從文件來看,《辦法》的實施日期是2020年7月17日,按照原本的要求,過渡期為辦法實施之日起2年。也就是說,如果要執行的話,也要在2022年7月17日以后。那么此前就按照這一要求執行并開出罰單,并不符合監管的要求。
第四,再從時間線上看,銀監局2020年7月份入場某銀行廈門分行監管檢查。了解當時業務背景的從業者都知道,當時螞蟻出事后,有些機構頂風作案需要監管出手。而來回處理歷時兩年,2022年6月才開出罰單,出發點而言更多是震懾作用。
看到《行政處罰決定書》,部分業內機構過于擔心,其實大可不必。
分析來看,一是歷史業務別太擔心,監管沒有追溯;二是“聯合貸”已經不是當前重點整治對象;三是目前為了應對經濟下行、對沖市場主體信貸需求走弱,《辦法》能否如期執行,從目前的消息面看,已有延后的預期,還須監管最后拍板。
但可以看到,“聯合貸”在信貸發放便利與穩定規模方面的積極作用,從實際出發,在處理需求不足當前這一主要問題時,應該來說利大于弊。
不過,不管是否延期執行,商業銀行所有存續互聯網貸款業務均應對照《辦法》規定,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02
模式改良
《通知》發布之前,在借唄、微粒貸等產品模式中,螞蟻、微眾銀行和其合作金融機構自行協商確定出資比例,并按照這個比例一起持有貸款債權,但是分潤時并沒有按照這個出資比例,大頭利潤還是被螞蟻和微眾等機構拿走。這種形勢愈演愈烈,最終被部分金融機構聯合抵制,直至監管出面約束。
早期行業內對出資比例沒有標準,監管也沒有制度約束,有按照1:9或者2:8模式,更有甚者采用1:99的比例。高比例的出資份額由合作銀行出資,主辦發起機構主要負責流量及風控,雙方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將信貸資產計入各自表內,并獲得各自相應的收益。
其中借款人實際收取息費的20-35%,作為營銷或者服務費用分給主辦發起機構,剩余的利潤部分再在“聯合貸”的各個資方之間承擔,風險按比例承擔。風險和收益不匹配,被監管詬病。
之后《通知》要求,主辦發起機構出資30%,下游資方出資70%,主辦發起機構出資比例提高了,風險承擔比例也相應提高。雖然同等情況下,分潤收入下降了,但是風險和收益的匹配度提高了,被監管認可。
之前螞蟻集團、微眾等頭部機構瘋狂擴張“聯合貸”,近兩三年快速流行于各家銀行和消金之間,規模迅速擴張,底層資產主要是頭部助貸機構或者金融機構自主風控的資產。
經過多年發展,金融機構與平臺方的合作模式豐富多樣。其中,從平臺角度看來,資本的輕與重是區別的關鍵點。
相比于100%出資的“重資本”模式,“輕資本”模式(也叫分潤模式)正在流行?;ヂ摼W平臺不用支出“保證金”以兜底壞賬,只需完成前期篩選,再將用戶推給金融機構。分潤模式下主流是助貸機構只收分潤,不出資。
而從資方的角度看,他們也推崇“輕資產模式的聯合貸”。這種模式下,包括只收分潤,不出資;也包括按照監管要求最低出資30%的“聯合貸”。
現在表外業務,分發和“聯合貸”是一大重點,部分機構的盈利水平之所以好于同業,就是因為“聯合貸”模式下盈利水平高于100%自有資金放款。
具體業務中,銀行“聯合貸”模式下盈利水平通??梢赃_到普通100%自有資金模式的2-3倍,能力強者還可以做得更高。
背后原因是主辦發起機構進行營銷獲客和風險控制,出資比例維持最低,合作銀行出資大頭,這種“輕資產模式的聯合貸”可以增加中間業務收入,大幅改善利潤水平。
可以說,“輕資產模式的聯合貸”是門好生意。商業模式順應政策與監管,未來可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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