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銀保監發文將銀行表外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消費金融公司等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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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據銀保監會官網消息,為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適應新形勢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出現的新變化和新趨勢,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共六章47條,包括總則、治理架構、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及附則等部分,強調商業銀行按照全覆蓋、分類管理和風險為本的原則建立健全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加強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規范開展表外業務,并加強外部監管。
具體來看,《辦法》一是明確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定義與分類,要求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應遵循全覆蓋、分類管理和風險為本原則,確保表外業務風險可控、合規經營。
二是提出表外業務治理框架,明晰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職責,對業務部門、合規管理職能部門、風險管理部門、會計部門以及內外部審計職責作出明確規定。
三是細化明確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要求,規定商業銀行應將表外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準確識別各類表外業務風險,并根據業務種類和風險特征實行差異化管理。
四是提出信息披露要求,對披露內容、頻率、形式,以及合作機構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規定,提升業務透明度。
五是明確監督管理要求,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進行持續監管,對不能滿足監管要求的銀行采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2011年3月,原銀監會發布《指引》,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進行了規范。
近年來,隨著表外業務快速發展,《指引》已難以適應表外業務的監管與管理需要,亟待更新和完善。為規范表外業務發展,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金融管理部門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銀行業實際,針對各類具體表外業務陸續制定了一系列監管制度規定,涵蓋了傳統表外、理財、代理代銷等各類業務。
《辦法》是在系統梳理已有制度規則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加強表外業務的全面風險管理進行的統領性、綜合性規范。《辦法》擴展了表外業務定義范圍,增加了新興表外業務類型,構建了全面、統一的表外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理順了各類表外業務的風險本質、法律關系和對應管理要求,有利于引導商業銀行規范發展表外業務,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辦法》明確,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外國銀行分行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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