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征信等六類金融基礎設施迎統籌監管: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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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消息稱,為加強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與建設規劃,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明確“統一監管標準,健全準入管理,優化設施布局,健全治理結構,推動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進可靠、富有彈性的金融基礎設施體系”,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所謂金融基礎設施,是指金融資產登記存管系統、清算結算系統(含開展集中清算業務的中央對手方)、交易設施、交易報告庫、重要支付系統、基礎征信系統。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基礎設施,其建設、運營、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于《辦法》。
《辦法》分為六章,共四十六條,明確了六類金融基礎設施準入與監督管理的細化安排,包括總則、設立和準入、運營要求、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在完善金融基礎設施準入安排上,《辦法》對在境內設立金融基礎設施的條件,包括股東及“董監高”資質、資本要求、系統建設等作出規定。同時,《辦法》明確了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對各類金融基礎設施實施準入管理的職責分工。
其中,證監會負責涉及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活動的新設金融基礎設施準入管理;央行負責新設支付系統、基礎征信系統以及銀行間市場金融基礎設施的準入管理;其他新設金融基礎設施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其他相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準入管理。涉及或可能涉及對金融體系產生重大影響或相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金融基礎設施,應當報經國務院同意后批準。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以任何形式運營金融基礎設施,不得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登記結算”、“清算”、“交易報告”等涉及金融基礎設施服務或近似的名稱。
《辦法》明確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規則。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辦法》規定了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基礎設施的監督管理要求,包括備案事項、報告事項、處置及退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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