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談過去5年金融化險成效,將持續化解重點企業集團和金融機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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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銀行
2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22年第四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報告提到,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取得新成效。堅持市場化、法治化處置風險,一些突出金融風險得到穩妥處置。重點集團、大型企業風險處置穩妥推進,支持風險較大地區中小銀行風險處置取得進展。按季開展央行金融機構評級,從評級結果看,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體經營穩健,風險總體可控。基于評級結果對金融機構進行分類分段管理,增強風險防范化解針對性。加強銀行風險監測預警,針對預警銀行苗頭性問題及時糾偏,推動大部分銀行異常指標回歸至行業正常水平,實現風險早發現、早處置。選取部分地區作為試點,對新增的高風險機構,強化“早期糾正”的限期整改硬約束。組織對包括19家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在內的全國40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年度壓力測試,開發建設壓力測試系統,壓力測試科學化、系統化和自動化水平大幅提升。
同時,推動全面落實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改革方案,厘清職能定位,明確業務邊界,落實分類核算,完善公司治理,強化約束機制,防范金融風險,引導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堅守定位,聚焦主業,在加強風險防控的基礎上,發揮好在支持經濟結構轉型和高質量發展中的作用。
在專欄《強化金融穩定保障體系 守住系統性風險底線》中,央行提到,過去五年,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不斷強化金融穩定保障體系,有效應對復雜嚴峻的國內外形勢和新冠肺炎疫情的沖擊考驗,維護了金融安全穩定發展大局,為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營造了安全穩定的良好環境。
一、精準有效處置重大金融風險
遵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精準有效處置重大金融風險,全面清理整頓影子銀行和非法金融活動。經過三年集中攻堅,系統性金融風險上升勢頭得到遏制,金融業脫實向虛、盲目擴張態勢得到根本扭轉,牢牢守住了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一是有效處置重點高風險集團風險。對“明天系”、“安邦系”、“華信系”、海航集團等資產負債規模大的高風險企業集團進行“精準拆彈”。果斷接管包括包商銀行在內的10家“明天系”金融機構;新設大家保險對安邦集團實施拆分和重組;完成華信集團整體合并破產,保障全體債權人依法公平受償;海航集團破產重整執行完畢,老股東權益清零,保障了債權人權益,保證航空主業安全運營,維護了社會穩定。
二是有序推動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順利完成恒豐銀行等重點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哈爾濱銀行、甘肅銀行財務重組和增資擴股方案順利實施。2020-2022年新增5500億元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專項用于補充中小銀行資本金。支持配合相關地方政府推動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數量總體下降。
三是全面清理整頓影子銀行和非法金融活動。出臺資管新規及配套實施細則,統一資產管理業務監管標準,重點拆解高風險影子銀行業務和交叉性金融產品,“類信貸”特征的高風險影子銀行較歷史峰值壓降近30萬億元。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順利完成,近5000家P2P網貸機構全部停業。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過去五年累計立案查處非法集資案件2.5萬起。
二、加強維護金融穩定制度機制建設
五年來,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體制機制建設有力推進,金融法治建設持續加強,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進一步完善,金融風險監測、評估、預警體系不斷健全,風險防范化解工作邁上制度化、法治化軌道,金融穩健運行的制度基礎不斷夯實。
一是金融穩定立法工作成效顯著。人民銀行和相關部門持續推進金融穩定立法,相關工作取得重要進展。202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金融穩定法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草案總體思路是堅持黨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問題導向和系統觀念,著力完善金融風險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處置全流程全鏈條的制度安排;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方向,壓實相關方的風險處置責任,既防范系統性風險又防范道德風險;堅持權責一致,立足國情,依法合理界定職責分工,健全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二是實施并完善存款保險制度。截至2022年9月末,全國共有4015家投保機構,存款保險50萬元償付限額能夠為99.3%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障。持續加大存款保險宣傳力度,公眾認知度和公信力顯著提升,2020年11月,存款保險標識全面啟用,存款保險宣傳常態化、機制化格局初步形成。不斷完善風險差別費率機制,早期糾正成效初顯,通過要求投保機構及時采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等措施化解風險,累計推動數百家機構退出問題投保機構名單。探索發揮存款保險市場化、法治化處置平臺作用,支持重點區域和機構風險化解。
三是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定位于由中央掌握的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的資金,資金來自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等主體,與存款保險基金和相關行業保障基金雙層運行、協同配合,共同維護金融穩定與安全。在重大金融風險處置中,金融機構、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存款保險基金和相關行業保障基金等各方應依法依責充分投入相應資源。金融風險嚴重危及金融穩定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目前,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基礎框架初步建立,已有一定資金積累,并且已在兩個風險處置案例中得到實際運用。
四是不斷健全金融風險監測、評估、預警體系。全面評估我國金融體系穩健性狀況,自2017年起按季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央行金融機構評級,引導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2020年底以來按季對央行金融機構評級1-7級的銀行開展風險監測預警,及時識別苗頭性風險并采取措施促使大部分銀行異常指標回歸至行業正常水平。連續11年開展壓力測試,覆蓋約4000家銀行業金融機構。
五是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統籌監管。批準三家金融控股公司設立許可,穩妥有序開展準入管理和持續監管。出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規定,健全完善監管框架。加強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與建設規劃,推動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進可靠、富有彈性的金融基礎設施體系。發布《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提高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服務實體經濟和抵御風險的能力。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堅持穩字當頭、穩中求進,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經濟金融風險,強化金融穩定保障體系。持續化解重點企業集團和金融機構風險,進一步推動深化金融機構改革,穩步推進金融立法工作,持續強化金融業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堅持“治已病”和“治未病”相結合,健全金融風險預防、預警、處置、問責制度體系,補齊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制度短板,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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