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南春集團董事長喬天明因行賄、私分國有資產被判刑5年,罰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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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南春董事長被判有期徒刑5年罰4億。
據“樂山中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23年3月24日下午,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四川劍南春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喬天明行賄、私分國有資產案,對被告人喬天明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億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億元;私分的國有資產及其相應收益予以追繳,返還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政府。
經審理查明:2001年1月4日,被告人喬天明經綿竹市人民政府任命為四川劍南春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03年四川劍南春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改制,喬天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2006年至2012年期間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38萬元。改制期間,被告人喬天明伙同他人,通過偽造財務資料等方式隱匿國有資產2.635736億元歸改制后的四川劍南春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有。
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喬天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構成行賄罪。國有公司匹川劍南春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國家規定,在改制過程中隱匿國有資產轉為改制后的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有,喬天明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且數額巨大,應依法懲處。喬天明犯行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部分群眾代表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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