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琦直播間涉嫌賣假和田玉,淘寶作為平臺是否要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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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李佳琦承擔主要責任。”
“要求李佳琦及其公司承擔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三年內不能再做直播帶貨,也不能再代言。”
“吊銷他們(深國監)的檢測資質。”
職業打假人王海,就李佳琦在淘寶直播間售賣鴛鴦金樓的“假和田玉”一事,在交流時如是表示。
李佳琦被曝在直播間,把十幾二十幾塊的假和田玉冒充和田玉以500多塊錢賣給消費者,至今已半個多月了。李佳琦和他的美one沒有道歉,淘寶沒有進行管制;鴛鴦金樓不僅否認售假,還對外宣稱已就買家所說的“和田玉茶水費5萬元”報警。
和田玉真假究竟是怎么回事兒?鴛鴦金樓提供的檢測證書和消費者的為什么不一樣?檢測標準該如何使用?
盡管售假與否還未蓋棺定論,如果售假實錘了,誰該承擔主要責任?李佳琦、鴛鴦銀樓之外,淘寶有什么責任?
鴛鴦金樓的3次聲明
今年9月消費者在李佳琦直播間買到假和田玉,投稿給職業打假人王海。事件開始發酵,涉事品牌方鴛鴦金樓于10月20日、25日和27日,三次在其官微發布聲明否認。
在20日首次聲明中鴛鴦金樓稱:
關于我司售出的和田玉項鏈,我司已通過包括:廣東省金銀珠寶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國家金銀制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南京)機構、深圳中地大珠寶檢測有限公司等多家國內權威的玉石質檢機構進行復檢,得出報告均可證明我司所售出和田玉項鏈微正規符合標準的和田玉項鏈。
10月25日在第二次聲明中鴛鴦金樓稱:
近期,我司發現某些網絡用戶發布粉絲來稿打假視頻,稿件內容通過混淆、誤導、曲解等方式,引導消費者認定鴛鴦金樓和田玉項鏈產品檢測為非和田玉……關于伍萬元轉賬記錄,是斷章取義的內容。該部分的完整情況,我司已報警,交由警方處理。后續等待警方相關處理結果。
并在發布時加入#王海不是打假是假打#的標簽,將槍口對準打假人王海。
王海透露:“這伍萬元是品牌方支付給買珠鏈消費者,試圖和解的費用,是消費者拒絕接收”。
對鴛鴦金樓斷章取義的說辭,王海表示不解:“你(鴛鴦金樓)說斷章取義,要把完整的經過給大家解釋一下,為什么要給他轉伍萬塊錢?產品沒問題,轉賬伍萬塊錢干嘛?備注是叫(和田玉事情)茶水費。你請他喝茶水,所有消費者都請喝茶嗎?不可能。”
10月26日王海發布視頻放出新證據。
鴛鴦金樓送檢的鑒定證書共用一張送檢商品的照片、克數都是40克整。而消費者復檢,項鏈為48.84克。消費者復檢的項鏈為纖維粒狀結構,鴛鴦金樓送檢的寫的是纖維交織結構。
緊接著,鴛鴦金樓在10月27日發出第三份聲明函:
關于我司復檢證書合規性做如下聲明:我司復檢證書及對方復檢證書均使用國家和田玉檢測標準GB/T 16552-2017 與 GB/T 16553-2017(主要成分為透閃石即可根據寶石名稱規格明明“和田玉”),均具有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MS的能力認證。但對方多次通過自媒體采訪及視頻誤導廣大消費者,引導消費者認為證書執行的是GB/T 38821-2020 的礦物明明規格(其他礦物質超過5%即不可以命名“和田玉”),且GB/T 38821-2020 標準為非強制性,僅為推薦使用標準。目前以上復檢機構均使用國家和田玉檢測標準GB/T 16552-2017 與 GB/T 16553-2017為開具和田玉證書檢測標準,如需使用GB/T 38821-2020命名標準,證書應注明GB/T 38821-2020檢測標準字樣。……所有證書均為國家授權正規質檢機構,符合國家要求,合規合法,當地市場監督局會依法監督。
臨了,鴛鴦金樓還不忘說一句:“對方企圖用個人媒體引導消費者誤解國家授權正規質檢機構”。

鴛鴦金樓在聲明中附上的檢測報告
聲明中的“關于本次網絡事件中個別人涉嫌巨額敲詐行為,我司再次鄭重聲明,我司已報警,證據已全部移交由警方處理……”,看似是對上次聲明中“斷章取義”的委婉補充。
但鴛鴦金樓忘了對消費者提供的“18張質檢照片中質檢商品是同一張”、“重量都是40克”“消費者的項鏈為什么是48.84克”“證書上是纖維交織結構消費者復檢出纖維粒狀結構”這些事兒做出聲明。
王海說:“一般消費者看不懂,但是消費者一看有個證書,就會放棄7天無理由退貨。”
和田玉的國家質檢標準
這兩個和田玉鑒定證書有什么問題?
王海指出,”鴛鴦金樓送檢的叫纖維交織結構,消費者復檢都是纖維粒狀結構,或者是直接叫粒狀結構,這個就不符合和田玉的特征了。和田玉的基本特征或者說和田玉的根本特征是纖維交織結構,說明他們賣給消費者的不是和田玉,但是他們送檢的時候可能用的是和田玉。“
對于這點,鴛鴦金樓在三次聲明中均只字未提,只是將話題爭議點引到和田玉國家檢測標準上來。
在上述聲明中,鴛鴦金樓稱其復檢證書及給消費者的質檢證書,均使用國家和田玉檢測標準GB/T 16552-2017 與 GB/T 16553-2017,即主要成分為透閃石即可根據寶石名稱規格命名“和田玉”。王海使用的是GB/T 38821-2020 ,該標準要求送檢和田玉中其他礦物質超過5%,就不可命名為“和田玉”。
鴛鴦銀樓隨貨鑒定書鑒定結果全部為和田玉項鏈,全部是總重40克。
消費者復檢時出的證書,檢測結論為碳酸鹽-透閃石質玉項鏈,總質量為48.84克
王海認為李佳琦在直播間賣的就是和田玉,但對和田玉的介紹沒有加任何限制性的語言,也沒證明有什么缺陷或者瑕疵,給消費者交付的就應該是符合最新的國家標準的和田玉。
王海解釋說:“李佳琦在直播間并沒有對和田玉的瑕疵或者是缺陷進行說明,那么你指的就應該是符合最新的國家標準的、符合消費者認知的和田玉。最新的國家標準,要求和田玉透閃石含量在95%以上。”
王海說“如果說透閃石含量不低于95%,按照新國標也可以標和田玉,但是必須要加上括號,要說明還有其他礦物成分,那么這個就是一個重大的瑕疵了,就好比說我翡翠后邊加了個括號染色,或者說翡翠后面加了個括號填充,那么就和正常的A貨翡翠差十萬八千里。這已經構成了對消費者的欺詐,隱瞞缺陷,而且他的假證書也構成了欺詐”。
此外王海還舉報了檢測公司深國監(深圳)珠寶玉石質量檢測檢驗中心,“出假的鑒定報告,要求吊銷他們的檢測資質。”
王海認為18張鑒定證書,附帶的全部都是一張照片,一個重量,那么實質上的檢測是沒有的,就是出假證書的一個行為。
深國監網站上的公司介紹寫道:“深國監(深圳)珠寶玉石質量檢測檢驗中心有限公司是經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授權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擁有CMA資質認定證書,可以向社會公眾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的報告及證書。 ”
在第三方企業查詢平臺上,深國監提供的企業年報中,對從業人數、凈利潤、納稅額、負債、利潤總額等信息一概顯示為“不公示”。
若售假實錘,誰應承擔責任?
從目前的報道來看,此次事件的責任主體主要聚焦在鴛鴦金樓這一供貨商。
事發至今,李佳琦及其公司美one沒有任何回應。
王海表示,消費者上當受騙的根本原因是李佳琦的帶貨,所以李佳琦和其公司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十一條規定,平臺內經營者開設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其工作人員在網絡直播中因虛假宣傳等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直播間和主播是直播帶貨業務的核心,是掌握定價權的一方,是賺取利潤最多的一方,也是對消費者購買起決定性作用的一方。
王海認為直播間和主播理應首先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且應該承擔最大責任、承擔主要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直播間經營帶貨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消費者。
淘寶作為平臺該負責任嗎?
除商家和主播外,還有一個重要的責任主體是平臺方。在此次事件中,淘寶作為平臺方的責任角色被淡化了。但消費者畢竟是從平臺買到的東西,淘寶作為平臺不能說毫不相關。
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的信息、交易信息,確保信息的這種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直播視頻要保存不少于三年。
這可以視為淘寶作為平臺方應當承擔的責任之一。此外,YOUNG財經請教了一些法律專家,他們普遍認為,平臺方還應承擔監管責任。
但對于如何認定平臺的責任,需根據具體相關法條以及相關事實來確認。
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系教授劉文杰認為,“如果平臺參與了違法行為,例如與平臺內賣家共同知假售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售假屬實,平臺可以按照與商家的協議實施相應的處罰,例如根據情況要求整改、暫停或永久關閉店鋪。”
“平臺要進行必要的監管,如果履行到了監管義務,應該就不用承擔責任。就看它有什么相應的過錯了。”,中央財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權告訴YOUNG財經。
劉主任也向YOUNG財經表示:“現在平臺方面的法律還不是很健全,特別是一些新業態的規范,可能還是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電子商務法》規定平臺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說行政執法監管,發現平臺沒有采取必要的監管業務,沒有采取一些措施,認為它有過錯的話,可能就認定它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都承擔相應的責任。現在對于這些平臺上的違法行為,可能首要責任還是違法行為人本身,平臺就是根據過錯程度來承擔相應的責任,違法行為人本身要承擔主要責任。”
職業打假人王海表示,“如果平臺明知或者應知售假就得承擔連帶責任。平臺只能是審核,只能約束主播銷售有相應許可或者是相應的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只要有相關的許可,并不一定說平臺要對所有的貨品商品去審核,平臺主要進行形式審核。但如果明知道它是假的,還不下架,那就有責任了。”
王海認為“李佳琦直播間和田玉售假已經被報道出來,這種情況下淘寶作為平臺有介入調查的責任,平臺規則都要求不可以有售假等違法行為,否則將根據平臺規則處理。平臺規則應該叫合同義務。比如說有的平臺有規則,必須退貨。有的平臺有規則,按照承諾要假一退四,平臺就會責令它賠償。
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向YOUNG財經表示,“平臺售假這是一個常見的問題,無論是直播間賣假貨,還是一般的店鋪上賣假貨,都是涉及到假貨的問題,平臺監管責任的問題。”
在劉德良看來,按照我國法律上規定的,以上這兩種情況,不管哪一種規則,平臺對其用戶或者商家,要承擔什么樣的監管義務,一般來講就是“應該知道有這種違法或者是侵權行為的時候,就應該采取措相應的措施防止這種違法行為的進一步擴大。”
他舉例說當有用戶投訴時,平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用戶投訴了,或者是大家投訴得很嚴重,或者是媒體的大量報道,它視而不理,平臺就要承擔監管義務;如果它視而不見,就違反了監管義務,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劉主任認為對于消費者和商家之間,出現了糾紛以后,平臺怎么調解最終的權力是司法:
“平臺通常來講只能是調解,如果平臺認為直播間違法,這個時候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基于合同的規定來處罰,比如下架或者封號。但是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直播間違法,但是出現了合同糾紛了,這種情況下平臺去做調解,按照協議,最終調解不成,這個時候雙方都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來做最終裁決。”
北京威諾律師務所主任、合伙人楊兆全告訴YOUNG財經,“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楊兆全認為,關于報道中的李佳琦直播間“和田玉售假”事件,“淘寶作為平臺的責任,是對商家的資質進行審查,在出現虛假宣傳、售賣假貨等情形時,平臺應該盡到管理職責,積極參與處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如果平臺不履行法定義務,將和商家一起,共同對消費者承擔責任。”
尾聲
淘寶作為平臺,應在直播間銷售商品的過程中承擔監管的責任。在接到消費者投訴并且“售假”事件已經被報道之后,及時介入調查,并且采取停播、下架等措施,不應坐視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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